通化师范学院综合档案查借阅实施细则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18/6/10 22:13:33 点击:681 属于:校内规章

通化师范学院综合档案查借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档案的利用管理,更好地为学校内外用户服务利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6月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档案是学校建校以来在招生、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社会和学生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馆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加大档案开放度,向校内外用户提供综合档案利用服务。

第三条  查借阅范围:

(一)因公办案利用档案(资料)时,地方公、检、法、司工作人员需2人以上,学校纪委、审计人员需1人以上且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档案馆办理查档手续后,由馆员全程陪同查阅。律师查阅档案,需持有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并且只能查阅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二)学校内部各单位因公查借阅本单位档案(资料)时,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跨部门查阅一般档案(资料),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审批,由馆员全程陪同查阅。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原则上只对校内单位开放,一律不外借。因公查阅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并在组织部或校办指定1人专门陪同下(组织部或校办利用人员除外),到馆登记后可在馆内查阅。

(四)基建、财会、科研档案原则上只对校内单位开放,一般不外借。因公查阅上述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查阅财务档案时,须持有财务处提供的相关单据号),并在相关部门指定1人专门陪同下(本部门利用人员除外),到馆登记后可以馆内查阅。校内各部门因工作原因外借上述档案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该部门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五)除地方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以外的校外利用者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或街道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第四条  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只借复制件,外借原件需办理审批手续。借阅者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借阅期限7天,到期未利用完毕,需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不超过5天。

第五条  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毁坏,涂描,保持档案原存排列序。

第六条  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分室)负责人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摘抄、拍照、复印及扫描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如复印、扫描或拍摄,由档案馆代为处理,其复印件等,经馆员核实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所有利用者不准翻阅与查阅无关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档案借出以后,档案馆(分室)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外借档案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立即写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免费、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分室)有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1.    阅览室是提供借阅利用档案的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喧哗,注意保持室内安静。

         

                                               通化师范学院

                                           0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