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校首页 > 浮动图片

通化师范学院人物档案征集与管理办法


       我校办学历史悠久,人才辈出,他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了重要的栋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科学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弘扬励志成才者的创业精神,宣传他们的奋斗历程,激发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研究热情,为研究育人积累丰富的素材,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集对象

凡在我校学习和工作过的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优秀学者、政坛达人、商界奇才、文体精英等,均在征集范围内。

1 .我校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教学名师、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获得者、荣誉教授、二级以上知名教授、资深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

2.其他高校工作的二级以上知名教授及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优秀人才。

3.在中学教学一线的省级以上特级教师,全国青年十杰、国家级教学名师。

4.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者。

5.中央电视台年度人物评选获得者。

6.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获奖者及其体育教练员、文艺导演。

二、征集内容

主要包括生平、证书、论著、事迹、声像、实物等。

1.生平,由本人提供 在其学术研究、商业经营和政务社会活动中,以时间节点的重要事件文字材料。

2.证书,市级以上荣誉证书和聘书,学生证、入学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书。

3.论著,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目录及专著。

4.事迹报道,刊登在报刊杂志上的人物事迹介绍。

5.声像,教学、学术、商业、政务活动及重要会议形成的照片及影像资料。

6.实物,对本人成长起到重要作用的实物。

三、管理办法

1.按学校档案收(征)集程序,档案馆与提供者履行交接建档手续。

2.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对人物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制作与编目,归入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

二0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