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际档案日”档案馆带你了解档案小知识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19/6/11 9:45:04 点击:341 属于:档案宣传

一、什么是国际档案日?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二、历年国际档案日宣传主题:

2013年 档案在你身边

2014年 走进档案

2015年 档案与你相伴

2016年 档案与民生

2017年 档案——我们共同的记忆

2018年 档案见证改革开放

2019年 新中国的记忆

三、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我们身边的档案

出生、学历、工龄、婚姻、房产、经济往来、生产经营、病案、社会生活等方面形成记录的文件、证件、照片、音视频、实物等载体均为档案。

(二)我国对档案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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